陳盛韶
器物類 - 商業財產
碑碣拓本
1835~1835
寬:114 x 高:213 (cm)
原碑尺寸(寬):95.00 , 原碑尺寸(高):185.00 , 原碑尺寸(厚):13.00
署臺灣北路理番駐鎮鹿港海防總捕分府、加五級、紀錄十次陳,為特示勒石曉諭,以垂永遠事。
案據馬芝遴社番都來明等僉告業戶施繼善等藉界佔墾隱匿短納一案,業經前任丈量示諭,封貯在案。茲傳集原、被,覆訊勘明。
緣埔塩等庄課業,前係施嘉鑄給墾,典與施聚敬管業,配完供耗,納番口粮。後施嘉鑄積欠正供膏伙,施聚敬無力承找,而且亦欠供耗,經吳前縣着將此業絕賣施繼善,清完積欠供課膏伙,當堂立契報稅,給示管掌,四至界址分明。業戶施繼善照界管業,界外均屬業戶課租,並無餘埔溪埧浮復可以佔墾。因社番以過戶要索花紅不遂,藉揑混控;今既經悔過,退呈到案供明,從寬免究。其業戶施繼善戶下貢生施占魁憑契界址管業,供耗清款,勘訊並無佔墾短納情事,應無庸議。案內人証,概免提質,以省拖累。
除取具二比依結,分別詳移將案註銷外,合行出示曉諭。為此,示仰埔塩等庄佃戶民番人等知悉:爾等凡有承耕業戶施繼善課業應納大租榖者,務須按甲仍向施繼善交納;所有庄場、牛埔、圳堀,應聽該業戶管掌。該庄佃不得藉端私向社番給墾抗霸。如敢抗違,一經察出或被指稟,定行拏究。該社番倘再藉端索控,一併拘究不貸。該業戶亦宜秉公收租,完課納粮,不得藉欠短納,致干未便。各宜凜遵,毋違!特示。
道光十五年五月 日立碑。
採拓
登錄號:19580010178
本物件為西元1835年(道光15年)鹿港同知陳盛韶給立告示,曉諭承耕業戶施繼善課業的佃戶務須按甲交納,不得藉端私向社番給墾抗霸;業戶亦應秉公收租、完課納糧,不得短納。本物件為與西元1817年(嘉慶22年)「徵收完課示諭碑記」皆與業戶施繼善有關,形成一碑兩面各刻不同年代的告示,允為特色。
本碑存立彰化縣埔鹽南勢埔公館,為當地施姓氏族的住宅,其祖先為前清進士,取得功名後建立此一大宅,並稱之為「士公館」;碑文記載埔鹽一帶施姓族人拓墾以及稅賦等史料。
藏品描述-授權標示: